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2民初30269号
原告:甘肃绿舒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5222号3单元13层1327-13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为意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青石湾村工业园区内东侧7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绿舒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为意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绿舒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绿舒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