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7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51元退还甘肃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负担,剩余2551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