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守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兰,皋兰县石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系***之子。
原审被告:韩学孝,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新区。
上诉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学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关 涛
审 判 员  邓代林
审 判 员  徐晓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卓怡
书 记 员  孙元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