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82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城市凤凰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滨江中路********。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产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