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正建设有限公司

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正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3财保3号
申请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266号翠林国际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
法定代表人:揭建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东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新村B1-02单元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926991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东正建设有限公司在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932807.68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5月22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东正建设有限公司在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90×××90的银行账户存款1932807.6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