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6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襄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20600099335870P,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菌种厂院里。 法定代表人:***,系环博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襄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