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7号中央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6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为19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