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626执保11号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6民初2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82×××68账户内的资金20万元予以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在裁定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对该账户内的资金20万元支取使用。
执行员 陈昌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