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6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4月23日,汉族,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中央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8107978R。
法定代表人:邓朝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鄂06**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扣押***与薛祥梅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100号1幢1、2、3、4层住宅〔该不动产权号为:鄂(2017)保康县不动产权第0001128号〕一栋。现因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与薛祥梅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100号1幢1、2、3、4层住宅〔该不动产权号为:鄂(2017)保康县不动产权第0001128号〕一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昌红
审判员  王 喜
审判员  宋进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世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