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626执500号
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郭耀霖:
你/你单位与吴本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6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本林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郭耀霖向申请执行人吴本林支付案款176717元,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郭耀霖欠申请执行人吴本林的劳务工资176717元承担连带责任。
(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郭耀霖承担案件诉讼费5238元,被执行人郭耀霖、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255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 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世旭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