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6民初680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1月7日,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8107978R。
法定代表人:***,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南漳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尚万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