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江某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06民初2523号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本案的诉讼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文书;代为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 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 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 被告: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志邦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志邦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某某电力公司申请对原告襄阳***公司施工的航宇家园供电配套工程中合同外部分变更工程量及差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鄂东咨字(2021)78号《关于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工程造价评审意见书》,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并于2021年9月9日就反诉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襄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电力公司委托诉 讼代理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8327.78元;2、判令被告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工程款金额为1264664.72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某某电力公司签订《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由原告作为分包方承建被告某某电力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的位于樊城区**道**即被告志邦某某有限公司供电配套工程土建及土建安装,协议约定工期为70天,协议价为892395元,并约定以图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来相应据实增减预算,以附表各项工程定审核算据实结算。隐蔽工程、签证单工程另行预算审核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按时完工,该协议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根据协议约定以及新增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2015327.78元,被告某某电力公司仅支付84.7万元,尚欠1168327.78元未支付。另被告志邦某某公司作为建设方,也是发包方,其未完全向承包人即本案的被告某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其也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故向贵院起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某某电力公司辩称,1、双方所签《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协议》,系有效合同,合同总价款892395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也是***公司实地勘察现场并进场施工后补签的合同,总价款应予维持,仅应针对变更另行核算,***诉求总工程造价200余万元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2、答辩人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未拖欠工程款,合同价89万,我方已付款84.7万元,按合同应留取5%质保金,实际已付好了进度款;3、***起诉某戊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我方会遵循合同付款,即使审理确定我方还应付款,我公司也会积极履行,不愿影响志邦某某公司,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司也不能要求志邦某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4、***公司按合同还应支付答辩人79000元代购防火门款和10000元代付管理费,以及超期完工一个月15000元罚款,上述共计104000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综上,请依法审查***公司诉求,公正裁决,保护答辩人作为守约方的利益。 被告志邦某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志邦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是发包人有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对发包人进行诉讼。而本案中志邦某某公司不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情形,原告更不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告起诉志邦某某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志邦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某某电力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襄阳***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某某电力公司垫付购防火门款79380元、垫付给业主方措施管理费10000元,并判令反诉被告襄阳***公司承担延期完工违约金20000元,共计109380元;2、判 令反诉被告襄阳***公司给反诉原告某某电力公司开具全部工程百分之十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扣减相应抵扣款(目前是66640元);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公司辩称,反诉原告某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某某电力公司(承包方)就其承包的志邦某某公司开发的航宇家园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土建及土建安装项目,与襄阳***公司(分包方)签订《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湖北某某房地产(航宇家园)开发有限公司供电配套工程土建及土建安装。工程地点: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与追日路路口北侧。工程规模:一、开闭所土建及土建安装工程,面积104.03㎡;二、1#配电室土建土建安装工程,面积80.23㎡;三、2#配电室土建土建安装工程,面积80.23㎡;四、3#配电室土建土建安装工程,面积80.23㎡;五、4#配电室土建土建安装工程,面积80.23㎡。工程分包范围:施工图设计的施工内容,土建及土建安装等以编制要求及说明,编制范围等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协议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28日,总天数70天。协议价款:合同价款(含税价,税费10%计取,根据国家税率据实核算)892395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包方承担。其他约定:承包方以图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来相应据实增减预算,以附表各项工程定审核算据实结算。另隐蔽工程,签证单工程另行预算审核结算。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18条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第18.2条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工程结算方式:甲供材结算时相应扣减。第23.2条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500元,(2)误期赔偿 费最高限额20000元。第25条工程价款支付,第25.2条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土建及土建安装工程在开发建设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95%。第26.2条约定结算特殊要求:土建安装工程待开发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工程款40%,待所有供电配套工程交付开发建设方办理相应完工交付手续后支付土建安装工程款55%,留工程款5%质保金,12个月后付清。 第31条补充条款:一、附单项工程明细土建及土建配套项目电缆沟,电缆支架,盖板,挡板水电预埋,接地,避雷等工程综合单价: 1.开闭所:面积104.03㎡×1800﹦187254元。 2.1#配电室:面积80.23㎡×1800﹦144414元。 3.2#配电室:面积80.23㎡×1800﹦144414元。 4.3#配电室:面积80.23㎡×1800﹦144414元。 5.4#配电室:面积80.23㎡×1800﹦144414元。 小计:764910元。 二、土建安装配套项目电,照明,门窗,排风扇,消防,刷漆,防护网等综合工程约合每平方米300元。综合每平方米单价约300元。合计面积约424.95×300﹦127485元。 总合计892395元。 合同签订当日,襄阳***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某某电力公司提出部分工程基础变更,出具《基础变更联系单》编号01,内容为,1.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现将1#、2#、3#、4#配电室和开闭所±0.000标高,作出如下调整。2.取消原土方开挖,施工作业面由原±0.000调整为-1.300处地下室顶板。承台基础在顶板植筋。出具《外墙涂料变更联系单》编 号02,内容为,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同时与规划审批要求保持一致,将原1#、2#、3#、4#配电房和开闭所外墙涂料变更为真石漆,颜色与住宅塔楼主色调保持一致。出具《防雷接地变更联系单》编号03,内容为,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现将1#、2#、3#、4#配电室和开闭所避雷接地,从原房屋基础处,使用L50X5镀锌扁铁,分别引向前后(左右)建筑物预留的接地处焊接连通。另出具《关于航宇幸福家园项目开闭所及配电室的工作沟通函》,对开闭所及配电室内应急照明灯数量共增加4只,增加接地桩、一段低压电缆沟。2019年5月上旬,案涉工程完工交付。 另查明,志邦某某公司与某某电力公司就总承包工程尚未办理结算,所涉施工工程现已交付业主投入使用。某某电力公司已支付襄阳***公司工程款847000元,襄阳***公司已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因对工程总价款产生争议,襄阳***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其核算的工程总价款2015327.78元扣减已支付847000元后结算剩余工程款。庭审中,被告某某电力公司申请对原告襄阳***公司施工的航宇家园供电配套工程中合同外部分变更工程量及差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鄂东咨字(2021)78号《关于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工程造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1.经评审,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砼基础梁计算)提供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现场勘察情况评审工程造价为:286469.53元。2.经评审,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按砖基础计算)提供的变更签证评审工程造 价为:244475.88元。 还查明,因襄阳***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防火门部分未施工,某某电力公司另行购买安装防火门支出79380元,另垫付给业主方措施管理费10000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襄阳***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延期完工违约金20000元,及判令襄阳***公司开具10%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或扣减相应抵扣款(66640元)。 本院认为,襄阳***公司与某某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范围(包含土建安装配套项目电,照明,门窗,排风扇,消防,刷漆,防护网等综合工程)并工程总价892395元,签证单工程另行预算审核结算。故案涉工程总价为892395元,签证单证实的变更工程另行结算。对后续变更增加项工程造价,依申请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鄂东咨字(2021)78号《关于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工程造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1.经评审,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砼基础梁计算)提供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现场勘察情况评审工程造价为:286469.53元。2.经评审,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按砖基础计算)提供的变更签证评审工程造价为:244475.88元。襄阳***公司提出增加变更项施工均为商砼基础结构施工,应取评审意见:1.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砼基础梁计算)工程造价为:286469.53元。某某电力公司提出增加变更项施工部分为 砖基础结构施工,应取评审意见:2.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按砖基础计算)工程造价为:244475.88元。并提交了证据现场施工照片显示,其变更增加部分为砖结构。故某某电力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有施工现场照片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其变更工程造价取鄂东咨字(2021)78号《关于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工程造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2:航宇幸福家园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合同外的部分变更工程(基础加高按砖基础计算)工程造价:244475.88元鉴定结论为工程款金额,予以核算相应工程款。 襄阳***公司还提出工程造价应重新计算,因变更增加项施工整体在原基础(90CM)上增加(高)40CM,即取消原土方开挖,施工作业面由原±0.000调整为-1.300处地下室顶板。承台基础在顶板植筋。由于施工作业面变化,使每栋房子的砂、砖、钢筋、模板等费用都发生变化。工程量发生这么大变化而不修改造价,我公司是不可能施工的,该工程结算款200万元左右。以89万元结算工程款说不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合同内施工部分造价已确定,同时约定对变更部分据实结算。襄阳***公司该项意见实质系要求否定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另行结算。在质证时,襄阳***公司与某某电力公司均陈述变更增加部分在地下室顶板植筋,有增加同时也有回填,房屋整体高度也未增加。襄阳***公司该项诉称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且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襄阳***公司还提出鉴定程序违规,已中止鉴定后又通知某某电力公司缴纳鉴定费用,某某电力公司缴纳10530元鉴 定费,该费用高于通知缴纳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将多缴纳的5530元退回某某电力公司。襄阳***公司该项诉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案涉工程造价以合同约定造价892395元加变更工程(基础加高按砖基础计算)工程造价:244475.88元,即1136870.88元,进行结算。 对于某某电力公司提出反诉部分事实及反诉请求的认定、处理。 因合同中明确施工范围包括门窗,消防等项,襄阳***公司未施工的防火门部分,某某电力公司另行购买防火门79380元。依合同第18.2条约定“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工程结算方式:甲供材结算时相应扣减。”某某电力公司反诉要求襄阳***公司支付垫付购买防火门79380元,符合合同约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合同中也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包方承担。”某某电力公司于2019年5月6日转账支付给***1万元,交易回单上用途栏注明为“航宇土建措施费”。但对收款方***的身份、是否能够收取措施费,某某电力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故某某电力公司反诉请求襄阳***公司支付垫付给业主方措施管理费10000元,缺乏证据证实,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襄阳***公司延期交付工程,但某某电力公司要求部分项目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事实客观存在。故某某电力公司主张违约金2万元,酌定减少为违约金1万元。 襄阳***公司已向某某电力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某某电力公司提出襄阳***公司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不能抵扣相关税费,应扣减相应抵扣款(目前是66640元),缺乏证据证实,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某某电力公司认为其权益受损,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如前述案涉工程总造价1136870.88元,施工项目已完工交付,某某电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47000元,尚欠剩余工程款289870.88元未付。襄阳***公司要求某某电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付工程款金额综合核算后予以支付。某某电力公司反诉要求襄阳***公司支付购防火门款79380元及工程延期违约金1万元,合计89380元。在某某电力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中一并核算扣减,扣减后某某电力公司还应支付襄阳***公司工程款200490.88元。某某电力公司在接收完工工程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襄阳***公司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2020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弥补原告襄阳***公司的利息损失。 襄阳***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志邦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0490.88元。并以20049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2020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2元,减半收取8091元,由原告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91元,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