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执保168号
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42号艺苑华庭2-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0391936M。
法定代表人:唐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恒、熊严,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万达写字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727870。
法定代表人:刘三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
二、查封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松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