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民初2657号
原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环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宗昕。
被告:襄阳蓝波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航天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红兵。
被告:石红兵,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环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襄阳蓝波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红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三环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襄阳蓝波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红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计4030元,由原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心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