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亿昶道路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邵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学文。
梁珂:常州亿昶道路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04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88670元,并赔偿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23698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仲裁费112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常州亿昶道路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19年5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2019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制作限制消费令文书。
5、2019年6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2.6937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6月18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2.6937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珂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