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1B栋营业-(-1)-8号。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90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