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1B栋营业-(-1)-8号。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90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