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某有限公司;余某;袁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04民初214号之二
原告:余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袁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执行董事。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路398号拱辰街道办事处三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4639707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余某与被告袁某、福建某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辰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余某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