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茂加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民初183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丁某,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丁某、第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