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6296号
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福建省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53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