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大理宏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大理宏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大关邑四社村北下段。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7日出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理宏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为3332元,由***负担,剩余3332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裁判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一审承办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