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03民初1855号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缆公司)与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迪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电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某、被告三迪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千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1152.3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7115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一期二批次电缆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昆电工”品牌的电线、电缆产品,供被告开发的“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一期二批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暂定合同价款为1121192.53元,具体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2023年7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028222.39元。被告支付了857070.05元货款,剩余货款171152.34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请。
被告三迪房产公司辩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71152.34元属实。合同第11.3条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催款通知后第16天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同期人民银行LPR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罚息及其他责任。根据该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计算违约金,不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且不再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视为没有约定。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被告不认可,应当自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书第16天起开始计算。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及认证如下: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一期二批次电缆供货合同》一份;2.电线电缆排产确认单一份、送货清单一份、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供应领用对账单一份;3.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一份、付款凭证一份;4.诉讼费收据一张、保全费收据一张、保全担保费发票一张、法律服务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张、律师费支付凭证一张;5.律师函两份、微信签收记录(原告工作人员张某某与微信名为×××88)一份。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第16条质量保修条款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现目前尚在保修期内,原告需履行保修义务。对证据2、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第11.3条其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不应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对证据5的两份函件及微信签收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其项目上没有收到律师函,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微信签收记录由法院依法审核。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一期二批次电缆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其工程所需的“昆电工”品牌电线、电缆产品用于被告开发的“渭南三迪云顶项目一期二批次”工程项目,暂定合同价款为1121192.53元,并对付款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第11.3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付款,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款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上述通知后15天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从第十六天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同期人民银行LPR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再承担逾期款项利息、罚息及其他责任。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乙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第18.3条约定: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需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2023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028222.3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857070.05元。下欠货款171152.3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71152.34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另查明,2023年8月18日,原告工作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微信号:×××88)送达了催要货款的律师函,唐某某回复收到。原告因诉讼支付的保全申请费为1396元,保全担保费为525.61元、律师代理费为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一期二批次电缆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171152.34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原告要求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违约金一节,因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7月12日结算时,并未约定下欠款项的付款时间,且供货合同第11.3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应从2023年9月3日(即被告收到催款通知后第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属违约损失,根据供货合同第18.3条的约定,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违约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71152.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115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3921.61元(其中包括保全申请费1396元,保全担保费525.61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