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尔建材有限公司、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4208号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瑞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告:石某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尔公司、被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68748.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68748.5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为24654.08元;以上金额合计为:593402.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3487元、保全担保费1187元、律师费39812元。 事实及理由:2024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缆电线购销合同》(编号:24××××473),原告按约供应电线电缆并开具发票。被告应支付预付款142187.14元,90天内结清尾款568748.56元。现被告尚欠568748.56元未付,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维护其权益。 被告瑞尔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在后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电缆公司(供方、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需方、甲方)于2024年3月18日签订《电缆电线购销合同》(编号:24××××473),双方就电缆供货达成一致。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142187.14元,90天内结清尾款568748.56元。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款0.1%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供方有权从需方已付货款中先行扣除;同时,交货日期相应顺延。 2024年9月13日,被告石某某出具担保函,确认就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付款单位承诺对上述实际合同供货货款、资金占用费和债权实现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乙方应履行的合同责任或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另查明,本院原告为本案支出保全担保费1187元、保全费3487元。 再查明,原告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9812元,截止本案开庭时,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瑞尔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合同义务。针对原告诉请货款,原告已履行销售、调试等义务并开具发票,被告瑞尔公司应当付至合同款项的100%,现付款履行期限已过但被告尚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请支付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原告诉请违约金,案涉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标准过分高于被告迟延付款给其带来的损失,对违约金标准本院调整为LPR上浮50%。 对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以上费用有合同约定,且结合实际产生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以上费用有合同约定,且结合实际产生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2000元,对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石某某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担保函,确认就债务承担责任,现原告起诉在保证期间,对该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瑞尔建材有限公司、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68748.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二、由被告湖南瑞尔建材有限公司、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187元、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7元、保全费3487元,由被告湖南瑞尔建材有限公司、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