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

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3749号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3)陕0104民初13738号、(2023)陕0104民初13748号、(2023)陕0104民初13749号、(2023)陕0104民初13750号,四起案件原告诉请均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四起案件原、被告主体相同,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称被告付款时并进行区分,双方就单个合同付款情况无法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的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原、被告主体相同、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付款时未进行区分,单个合同付款金额无法确定,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陕0104民初13738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