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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2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648号 原告:**1,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江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户籍住址为山西省晋城市,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负责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4,山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4,山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与被告**2、被告**、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明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