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648号
原告:**1,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江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户籍住址为山西省晋城市,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负责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4,山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4,山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与被告**2、被告**、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明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