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50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东门外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RJLU92L。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216室,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77********。
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与西三环交叉口绿***A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OD4N31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二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F9BG2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216室,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77********。
被告:**,女,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麦坡4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5********。
原告**诉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共527375.65元,2023年2月8日前支付第一笔15万元,双方同意该款项由法院从冻结账户划扣,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377375.65元。
二、若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述任意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另外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4537元,保全费3270元,共7807元。由原告**负担3903元,由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3904元,于2023年2月8日前支付给原告**(由法院从冻结账户中直接扣划)。
五、被告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四项确定的被告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