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澳智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万商初字第273号 原告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被告介绍向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新建路支行贷款,经被告要求,2013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50万元贷款保证金。2014年7月4日,原告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建设银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贷款保证金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原告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签订了编号为BZSHT201302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借款5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起7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并就贷款利率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签订了编号为BZSHT2013020BZ8的《保证合同》,合同正文开头写明:”为确保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BZSHT201302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该保证合同对被告针对原告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做了具体的约定。原告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的要求,于2013年7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500000元,该款项作为被告提供担保的贷款保证金。2014年7月4日,原告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后,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0元,被告无故拒绝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复印件、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回单、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合同是基于借款合同而存在的从合同,原告如期还款,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应当随之终止,基于保证合同而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保证金亦应当退还。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的不作为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贷款保证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