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9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评议时间:2017年9月30日
评议地点:执行局协调办
参加人:执行长***、陪审员***、陪审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如下: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百澳绿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