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20号
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94167310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石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山西百澳智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583331150A,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武家庄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天利公司)与被告山西百澳智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天利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百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天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百澳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百澳智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2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22元,由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