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候某某、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2民初271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江封,系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露露,系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某某,男。
被告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78617756T。
法定代表人,巨斌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73832669Q。
负责人刘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候某某、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冉小冰
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
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