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乙;某有限公司;永嘉县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271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嘉县润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润森涂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