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31民初1008号
原告:溧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溧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涿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溧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溧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溧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