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31民初1759号
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4层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涿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苑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涿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