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425号
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4层1-3-3,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48107276845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