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1号楼8层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98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调解。事实与理由:一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作为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而无股东会决议,该调解违反公司意志。一审调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调解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调解实际是****签署的具有执行力的保证合同却没有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因此本案应提审。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提审。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百特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