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174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巢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