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3民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1103-4。
法定代表人:ELEFTHERIOSPAPASKEVA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扬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常坟镇行政服务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5202383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上诉人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中公司)因与上诉人***远扬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扬公司)、原审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浩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远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中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受理费用由远扬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涉事车辆侧翻导致承载设备受损,该设备装载加固由***检查后才出运,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远扬公司辩称,由于浩中公司没有对货物装备进行加固措施,导致此次事故,因此,该事故的责任**中公司承担。
远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远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浩中公司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以***与我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为由,就判决我方承担连带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浩中公司对货物采取的固定措施不当,具有明显过错,原判其承担30%责任过轻。
浩中公司辩称,该车辆的所有权是上诉人远扬公司,远扬运输公司对其承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责任。本案是单纯的运输合同,装运后应由承运人对该车辆进行加固检查,而该次事故是因货物没有加固好才导致货物发生倾覆,所以远扬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未到庭答辩。
浩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61412.15元;二、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皖C×××**(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系***,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远扬公司。2014年10月30日,***(乙方)与远扬公司(甲方)签订***远扬运输有限公司挂户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车辆壹台,该车必须设施齐全,必须参加保险,牌证等手续齐全,方可参加营运。甲方为乙方代办一切经营手续,牌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通管理,做到优质服务,安全行车等。乙方在经营期间,每年向甲方加纳元挂户费。乙方参加营运前必须交纳守约保证金元。经营期满后,甲方负责退回。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任务。1、乙方车辆户籍在**方,营运的有关手续均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车辆使用税,营业税等其他税费。2、甲方代办保险……5、乙方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行车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并及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对于每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赔偿(协商或法院判决),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代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7、在挂户期内,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入户、年审、代办保险、证件补办等服务,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10、乙方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法律规范,独立自主营运、自负盈亏和税收,乙方因营运产生的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声誉,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发生任何修理或购买配件的债务由乙方承担,逾期年检、季检所造成的罚款及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2、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应参加当趟货物保险,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及一切事故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庭审中,***陈述每年向远扬公司缴纳挂户费和审车费共计6000元;远扬公司陈述***每年向公司交纳挂靠费800元,上台检测费800元,车船税1100元,北斗服务费720,二级维护费1200元,工会经费300元,管理费1000元,共计5920元。
2015年7月25日,浩中公司作为供方向南京钢铁有限公司(需方)供应EB-61186000主机上机架1套、EB-32186000齐头挡板1套、EB-34186000换辊小车1套、夹送辊护罩及支架2套、万向连轴器护罩及支架1套、气动阀台2套、传感器支架30件、液压配件弯头6件、套筒1件、出口V型板垫板4件、导位2件、蓝色油漆1桶、刷子1把、压力辊座2件,***作为送货人取走设备,驾驶皖C×××**(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7省道由***行使至凤阳县板桥镇南岗东时,因紧急刹车,车内所拉设备滑落,造成车辆及设备受损,后向凤阳县公安局报警。又因为该事故为单方事故以及该车无货物保险,***向凤阳县公安局事故中队申请撤销案件,不再要求交警队处理,承诺所有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诉讼中,浩中公司委托本院对涉案设备因毁损造成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北京**-清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以上委托评估事项作出京**【2016】估字第21号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依据现有材料,精装矫直机因毁损造成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66004.26元,浩中公司支出评估费用28400元。
另查明:***在发生事故后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报告发生保险事故,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理赔员**在修理设备时全程现场跟踪拍摄设备维修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公司发往南京市的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设备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设备滑落的主要原因系设备没有经过科学严谨的加固装载所导致,***作为货物运输的经营人应负有对特殊设备的加固装载的谨慎义务,结合本案浩中公司托运的设备系特殊的设备,即精装矫直机,在对特殊设备的装载加固问题上,浩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就设备的特殊性向承运人***进行了特别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浩中公司对特殊设备进行了特别加固包装,故对设备因加固装载不善导致设备滑落,浩中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浩中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承担的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设备维修费用266004.26元及评估费用28400元,浩中公司共计损失为294404.26元,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承担浩中公司设备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206082.98元,其余30%**中公司自行负担。我国法律对国内道路运输采取资质管理制度,仅有车辆而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不得从事相关运输业务,运输市场中托运人对于车辆所在的经营单位产生信赖利益。皖C×××**(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远扬公司,远扬公司作为皖C×××**(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挂靠车辆法律上的所有人,车辆营运权的享有者,对挂靠车辆的安全运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该挂靠车辆是以远扬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故远扬公司应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远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设备损失206082.98元,被告***远扬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1元,由被告***、***远扬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391元;由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出庭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现场照片及交警部门的询问记录可以证实,涉案设备是因原审被告***在运输过程中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和设备加固不善导致滑落,上诉人浩中公司称因涉事车辆侧翻导致承载设备受损,显与事实不符。交通部《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托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上诉人浩中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以上义务,对案涉设备的滑落负有次要责任。而本案设备滑落的直接原因显系***驾驶操作不当造成,承运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据此判决浩中公司承担设备损失的30%责任,承运方承担设备损失的70%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远扬公司作为本案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理应对原审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391元,上诉人***远扬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83元,上诉人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负担20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