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

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0168号 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黄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1411034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