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0168号
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黄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1411034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