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青2725行初3号
原告:尕某,系青海省娘***,现住青海省囊谦县。
原告:俄某,系青海省囊谦县人,现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告:囊谦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725MB181863X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00698566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尕某、俄某诉被告囊谦县自然资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尕某、俄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是原告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某、俄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俄某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成林更松
审 判 员 更***
审 判 员 更却周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生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