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723民初2号
原告:称多县称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称文镇扎西路尕觉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23MA7521E66R。
法定代表人:才***。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住所青海省玉树市结古镇新建民主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0069853669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尕求,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称多县称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称多县称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现原告称多县称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称多县称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称多县称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小 龙
审 判 员 尼玛**
审 判 员 ***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毛
书 记 员 尕玛索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