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2民初286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经营者:***,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建材经销处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某某建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某某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8元,由唐山市某某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