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3民初6498号 原告:许昌月光宝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将官池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月光宝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昌月光宝盒商贸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月光宝盒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月光宝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