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2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海县白塔埠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白塔埠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就是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22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492323.0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苏0722执1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