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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司、泗洪**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324民初265号 原告:江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泗洪**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诉被告泗洪**政府(以下简称泗洪**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泗洪**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39513.38元及利息(以10827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2021年12月4日;以339513.3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5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泗洪县**小学运动场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采用固定单价的形式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为2454372.33元。后案涉工程经审计,价款为2312413.8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4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2020年12月4日)被告应支付审计价的90%,即2081172.43元,截至2023年10月9日被告实际支付1972900元,尚有108272元未支付。现已经符合退还保证金231241.38元的条件,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按工程审计结算价付清余款,包含质保金,截至目前,被告尚有339513.38元未按约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泗洪**政府辩称,案涉工程款付款方式及流程是被告付工程款总额的30%,县财政负担工程款总额的70%,被告已根据**小学的申请数额向县财政履行了支付义务,县财政连同其应该承担的70%工程款一并将款项付至中心小学,通过小学账户再付给原告。两次请款原告均知情,并且申请报告是原告拿给镇政府的。被告仅应对质保金10%中的30%承担付款义务,而小学至今未向被告提出款项申请报告,所以该10%质保金中的30%被告没有支付,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截止2023年10月9日,被告已付款19729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泗洪县**小学运动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报告及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涉及的款项均包含在被告已付款在,不在本次原告的诉讼标的内,也无法证明被告仅应承担未付款30%的付款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5日,原告江苏**公司中标被告泗洪**政府组织实施的泗洪县**小学运动场工程。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454372.33元,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第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完成工程量的50%后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工程审计结算价的90%,满两年按工程审计结算价付清余款;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经原告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4日验收合格。2021年9月14日,经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计,出具《泗洪县**小学运动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审计价为2312413.81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原告515400元、502600元,2020年7月7日支付原告230000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原告470000元,2023年2月8日支付原告100000元,2023年3月23日支付原告108900元,2023年10月9日支付原告46000元,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2900万元,尚欠工程款339513.81元未予支付,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泗洪**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泗洪**政府抗辩其仅应负担工程款的30%,由县财政负担工程款的70%,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被告泗洪**政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泗洪**政府与原告江苏**公司签订,泗洪**政府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责任。 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保修期已届满,被告泗洪**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包含质量保证金)的义务,被告认可至今仅向原告支付1972900元工程款,对于欠付的工程款,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339513.38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案涉合同第12.4.1条约定的付款周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工程审计结算价的90%,即至2020年12月4日被告应付工程款2081172.429元(2312413.81元×90%),而被告累计仅付款1718000元,差欠363172.429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按工程审计结算价付清余款,即至2021年12月4日被告应将工程款全部付清,而被告累计仍仅支付1718000元,共差欠594413.81元。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付款254900元,至今仍欠付339513.81元。现原告仅主张以10827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自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2021年12月4日,以339513.3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泗洪**政府支付原告江苏**公司工程款339513.38元及利息(利息以10827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4日止;以339513.3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5元,由被告泗洪**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录二:督促履行告知书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通过与承办法官沟通履行相关义务,或将相关履行款项汇款至法院账号(按照一案一账号进行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