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5民初31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湖北某(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122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209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