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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宇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5民初31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湖北某(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122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209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