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5民初3194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4月9日对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6)鄂0105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6)鄂0105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122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209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212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218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