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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山西某乙有限公司、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等民事纠纷共八百零五件,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为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详见附表)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决定立即执行。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