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7604执保20号
关于申请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林业加油站与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林业加油站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75,798.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白溪林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