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11民初1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竣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迎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竣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