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生态工业园内长江路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80237P。
法定代表人:李银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杨新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204552元、执行费2968元,共计207520元。2020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本院的(2020)青2801执12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发放的电费收入207520元予以扣留、提取,该款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执行到位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1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王维东
审判员 吕 剑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