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田野生态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泷盛欢乐园游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209号
原告延安田野生态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泷盛欢乐园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好端。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义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河南省渑池县人,该公司法务,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湖北省襄樊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田野生态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泷盛欢乐园游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田野生态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泷盛欢乐园游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3400元。
审 判 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娟